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1号规定: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1.矿山井下作业;
2.矿山井下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