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1、交通事故调解书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2、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4、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