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且多涉未成年人,社会给予了高度关注,成为人们谈论和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如何划分学生和学校两方的责任是一个重要、敏感而又争议颇多的问题。有些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在学校本无责任的情况下,学生家长提起巨额赔偿诉讼;有时本是学校的责任,但是处于弱势的学生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法律保护。长期以来,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当中学生和校方责任区分不明确的现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有些学生家长一审不胜上诉、上诉不胜又反复申诉,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大量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和诉讼成本。要区分学生和学校两方的责任,首先要弄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纠纷归责原则有四种,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被认为是西方民法三大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责任”,就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简言之,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程中,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纠纷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在侵权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整个过程说到底,就是来查找这个侵权人在主观上是不是应当注意、是不是能够注意、是不是尽了他必要的注意义务。只有确定了其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才能说其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一个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也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中的原因比较复杂,学校难以保证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正确的态度是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尽量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消灭。如果一旦发生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学校则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加以处理,以保护学生和学校各自的合法利益。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学校之所以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讲,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学校面对的是全体在校学生,因此,学校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但现实情况是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体和生理两方面的成长阶段,这个年龄段孩子的特点就是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所以很难完全约束他们。而学校又是老师少,学生多,不可能对学生实行一对一的看管。许多突发损伤事故,不是学校过错造成的,但事故既然发生了,学校作为负有安全教育、保护职责的一方,必须参与处理,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