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女扎二十一天,男扎七天,引产休假三十天,引产同时绝育休假四十天,人流十五天,人流同时结扎休假三十天,产后结扎除产假外增加休假十四天。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三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两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