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393条及有关规定,对于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的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继续保管并请求仓单持有人支付超期的仓储费;也可以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这合理期限就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所需要的必要准备时间。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