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从本案的情况看,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该合同当属有效。
代签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应具体分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作为权利人,是否认可被代签行为,应当自王某收到正式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起算,这是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因为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归于消灭。
对于很多生产加工企业,因其工作特点难以停产进行集中签约,为了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以及避免双倍工资纠纷,人力资源管理者便先行代签,然后在适当的时间再让其本人进行追认。这里需要强调两点:第一,事后追认必须在1年内行使,即在1年之内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重新签字确认即可,如果劳动者拒绝签字,又未行使撤销权主张,那么,撤销权时效从即日起起算,超过1年的,撤销权消灭。第二,从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代签行为之日起,超过5年期限的,劳动者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提起劳动合同无效主张不会得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