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没有工伤精神赔偿的。
工伤是没有精神赔偿的。若工伤精神赔偿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势必造成混乱,比如“工伤是由劳动者故意造成的”,可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可见,职工这种自残或者自杀的故意行为,不能算工伤,岂不与“工伤是由(包括)劳动者故意造成的”相矛盾。因此,要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工伤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按一般观念和理论上具有影响力的学说,是指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一个人的隐私被非法披露,或者在商场购物时被非法搜身,往往会产生焦虑、愤怒、怨恨、屈辱等种种不良的情绪和感情;身体受到伤害,导致肢体残疾、容貌被毁,也会同时造成巨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有的人终生悲伤压抑,了无生趣;有的人因人格尊严受到极大伤害,难以承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屈辱而决意轻生。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使加害人对此种精神损害承担的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对精神损失的赔偿。
以金钱的方式赔偿公民的精神损害,责任的形式与损害的性质其实并不一致。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抚慰,在于使受害人感到侵权人受到了法律上应有的惩罚,感到自己所受的伤害得到某种程度的补偿。所以在很多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称为“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