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要重新招标吗

更新时间:2013-05-16 10:14: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招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剩下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定要重新招标?

  实践中很多评标专家都坚持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对于这个问题,应首先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有类似“如果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那么肯定是要重新招标的。但即使招标文件中没有类似规定,也不能仅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因为第二十八条中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指的是截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而不是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所以此条不适用于这种情形。事实上,《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做出任何规定,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并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才可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否决全部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人的权利;二是即使评标委员会要行使否决权,也还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投标缺乏明显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方可行使否决权,否则很容易引起有效投标人的投诉。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地方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需重新招标,但此时重新招标的依据是相应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而不是《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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