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注意哪些

更新时间:2018-07-05 15:55: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了自己的安排,又转而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是划拨来的土地,不是买入的土地,所以要注意相应问题。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注意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出租,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出租。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所以,将划拨得来的土地进行出租的,要注意相应的问题,当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建议是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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