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3-05-16 10:13: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的确定,历来都被认为是专利审判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因为它是专利侵权行为经司法判定后必将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可能也是最根本 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无法真正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法真正地制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如何比较准确地确定一个赔 偿数额,成为困扰法院专利审判的一个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操作中往往难于适用,于是各地法院纷纷 尝试采用其它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在1997年举行的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种计算方 法汇总起来,约有十数种之多,全面反映在会后出版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书中。

  但是书中所列的各种方法大多是各自为战,互相独立,没有 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有的文章在论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将“以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行为人的利润”、“侵权产品总额乘以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利润或同行 业平均利润”、“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确定赔偿额”、“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和“法定赔偿标准”等若干种方法一一罗列,不分层次,并列使用,不 成系统(《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程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选择一个最为简单的方法予以适用。对于法官而言,可能 是简化了工作,但却有可能悖离了损害赔偿的法律宗旨。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一下各种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期建立一个比较具有逻辑性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体系。

  法律基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损 害赔偿,我国理论上一般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 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一概念揭示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功能和财产责任形式。

  以此理论为基础,我国目前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就是损益相当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赔偿应与损害大小一致,以赔偿填补损失,损害赔偿的结果不应当使受害人较损害前更为优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最 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是作为司法解释下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其所规定的这三种计算方法,事实上只有第一种是真正地贯彻了损益相当的原则,首先确 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再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其它两种,都没有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以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专利许可使用费推定为专 利权人的损失而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第三种方法更是与专利权人的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都无关。

  因此,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虽然都是以损益相当 的原则为基础的,但这三种方法体现损益相当原则的程度却大不相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固然可以合理地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的数 额,但事实上它们却很可能与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不尽一致。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事实上也就违反了损失赔偿的损益相当原则。

  所以,既使是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既使最高法院允许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这三种方法,我们也应当对这三种方法与损益相当原则的关系有个明确的观念,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适用顺序,即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的顺序予以适用。

  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虽然关系明晰,看上去非常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在实践中却不是这样。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总是千头万绪、错综复杂,不可能有规定的那么理想化,所以按照这三条规定执行起来,往往令法院无法下手。

  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各法院纷纷研究切实可行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这实际上是在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无法适用的情况下的一些变通的计算方法。

  变通的计算方法

  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变通方法很多,这里仅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一书中所列的几种方法为例。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变通的方法很多,但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尤其是第一、第二两种的影子。最高法院规定的第一种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专利权人产品的利润=赔偿额;

  第二种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侵权产品的利润=赔偿额。

  可以看出,二种方法的要素分别是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产品的利润和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产品的利润,但是这些要素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可是在实践中却可能有如下情况使法院很难适用这些公式:

  1、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不一定全部是侵权人造成,或不一定全部是这一个侵权人造成;

  2、专利权人从没有生产、销售和转让;

  3、侵权人的销售总数无法查清;

  4、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或无利润或负利润;

  5、侵权人只进行了很短时间的生产,远远短于专利许可使用的时间;

  6、专利权人多次同条件许可而费用不一;

  而这些情况往往可能是同时存在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法院根据可以查明的情况,采取了这样一些变通的计算方法:

  1、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专利权人产品的利润=赔偿额。这是针对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的情况;

  2、侵权人销售的总数×相关产品的行业利润=赔偿额。这是针对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和专利权人未生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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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观专利侵权是怎么赔偿的
这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严重程度来综合确定赔偿金额
侵害外观专利设计权,是如何赔偿
是涉及到多少金额的损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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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专利侵权是怎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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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进入实审要多久
法律分析:专利实审需要多长时间. 专利实质审查的时间不确定,一般是6-18个月,取决于发明的内容,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和审查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员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文件往复的时间。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是否可以同时申请专利
专利一般是可以同时实施的,但需要由专利的共有人在合同中约定共同实施,专利的共有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共有人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专利一般多久出来
申请专利一般下来需要的时间是一年半到三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我国专利法第5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说明书 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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