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使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子女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来说,行使教育和扶养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探望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探望权应该是亲权的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证该基本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出于对子女的关怀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中止探望的请求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法律规定了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履行协助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在现实中,有部分父母将限制或禁止对方在离婚后探望、接触子女,很大程度上是将夫妻之间的感情挫折通过掌控小孩的方式来惩罚对方,发泄心中的怨恨,子女与父母之间亲情关系成为了一种夫妻斗气发泄的工具,这种行为对子女的成长其实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