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2、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含1000万元);
3、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工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4、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