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的一种,也可称为“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预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期限或方式内享有使用转让方的专利技术以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转让方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转让方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所以,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分享专利实施权的协议。当事人订立的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