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政策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房改房是不能出售的:
1. 城镇成套现有公有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
2. 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
3.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4. 严重损坏房、危旧房;
5. 其他住房。
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有房屋的住户,单位要尽量创造条件,可采取调换公有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
对于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