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5-16 10:1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几点:(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认定合同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种类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合同的标的可以有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总归标的物有以下几个种类: 一、物; 二、行为; 三、货币,如借款合同; 四、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五、特定情况下脱离人体的人身组成部分器官也可成为合同标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你好,变更是变动合同内容,撤销是让合同效力归于无效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适用的例外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合同类型有哪些,形成的合同性质有那些
法律分析:合同的性质:1、合同自由原则。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是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3、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鼓励交易原则。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也即要求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以是否有利于合法有效的交易作为一个重要标准。
慎重对待哪些类型的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有三种: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三年或者五年。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签了一份经济合同,但是他的公司没有加盖公章,然后公司名称少写了两个字。合同有效吗?
认定合同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商铺在买卖中,如何规避之前承租户的优先购买权
你好,在出租方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欲拍卖的房屋,无法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是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次承租人有权参加竞买。这是因为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之,公平竞争;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则是等价先得之,显然无法同步
没想好,买房交了10万定金,签了一份认购合同。这个钱还能退吗?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如果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的,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未违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相应损失。 如果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构成违约,此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我们的租赁合同上写着租赁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我们承担的,但是租金到12月29日,取暖费必须一次性支付。我们付了。现在房子到期了,我们不租了。我们必须自己承担取暖费吗?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租金额,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如果承租人没有按规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应通知其按期支付,并可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