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开始时,如果继承地点没有继承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指定专人保管死者的遗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遗产保管人即为指定代理人。前一种情况是作为全体继承人的代理人,后一种情况是作为特定继承人的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