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代位权的行使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代位权依法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代位权经人民法院认定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在相应的数额内,次债务人不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不再向债权人清偿,即不能双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