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 同在一处居住;(2)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仅是从狭义上来讨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