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 “被精神病”再成关注焦点

更新时间:2013-05-16 10:08: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2012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还规定对精神病医生给予适当津贴等内容。南都记者发现,与广受关注的“被精神病”相关的法条,比如非自愿治疗的条件、精神障碍患者自主权利方面,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稿相较二审稿几乎未加修改。

  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法工委调研报告中发现,多地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建议规范非自愿治疗,而非自愿治疗与“被精神病”密切相关。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的律师黄雪涛认为,三审稿在这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湖南高院支招防“被精神病”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介绍,在之前的多次调研中,听到的“被精神病”情况极少,听到的多数意见是立法要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预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有效康复等问题。所以精神卫生法要立足于从人财物等几个方面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而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的深圳衡平机构创办人、律师黄雪涛对南都记者说,“被精神病”已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象,精神卫生法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外,还应确保“正常”公民不被强行收治。

  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到各地调研的报告中发现,地方医疗机构和人员对精神卫生法的建议多是如何预防、如何鉴定、如何治疗,而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则建议规范非自愿治疗。

  精神卫生法草案有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同时也有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样的非自愿治疗规定,一些民间人士认为给“被精神病”提供了便利。

  草案二审稿出台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到湖南调研时,湖南高院工作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明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质要件,建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如卫生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审查工作,并规定听证程序和定期复审的制度,明确患者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吉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工作人员提出,草案的非自愿治疗规定与刑诉法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不衔接,按精神卫生法草案,决定是可以由医疗机构作出,而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决定权由法院行使,该工作人员建议对非自愿治疗和强制医疗的决定机构上进行统筹考虑。

  吉林省公安厅所属安康医院工作人员提出,“患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规定不明确,比如是否包括危害财产安全,而草案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如果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已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那“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范围是相当窄的。

  近亲属监护人应明确规范

  黄雪涛对南都记者表示,“被精神病”其实是监护权的设置存在错误和混乱,立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是由近亲属送至医院,而近亲属并不完全是“患者” 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否是监护人需要由法院审查是否有必要设置监护人,并对有争议的监护人进行利益冲突排除,防止弱者被有利益冲突的人代表。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调研中,吉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工作人员表示,草案中多次提到的“近亲属”一词比较笼统,不便于落实和操作,建议统一修改为“监护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华提出,有的条文使用“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有的条文使用“监护人”,很不统一,也使人难以理解。李建华建议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还要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明确,同时建议将“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修改为“已经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

 

 聚焦新条文

  

公众心理健康成政府责任

  草案: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介绍,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后,有意见认为精神卫生法不仅要关注精神障碍患者,还要注重促进公民的心理健康。

  根据这一意见,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稿第二章的章名“精神障碍的预防”修改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同时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大体上它这个角度是有欠缺的。”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的深圳衡平机构创办人、律师黄雪涛指出,如果不强调权利的保障,国家很容易乱作为、错作为,而强行用行政主导的方式作为可能会制造出新的问题。

  对此,黄雪涛认为,要解决公众心理健康问题,除了进行财政保证、提供服务外,国家应该提供司法便利。

  

精神卫生工作者将涨津贴

  背景:精神科有个特点,就是不可能做很多检查,所以收费不多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显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常委委员、地方政府提出,目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介绍,精神科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可能做很多的检查,所以收费不是很多,再有患者很多是来自贫困家庭,所以精神科的医务人员收入总体上比较低。

  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到回龙观医院、湖南省和吉林省进行调研。回龙观医院表示,2006年至2011年五年间,该院流失医护人员111名,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目前该院职工人均收入相当于北京同级综合医院的1/2。据介绍,该院医护人员的津贴每月30 元,是1985年的标准。回龙观医院还表示,2006年至2011年,该院医护人员遭受躯体伤害369次,其中95.7%是来自病人伤害。

 

 明确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分析:肯定是一个进步,但是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的规定,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介绍,之前的规定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根据有关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在这一款增加了患者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内容,以使对患者的权益保障更加全面。

  北京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认为,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能否完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很大一部分还要依赖于监护人的道德良心,毕竟监护人怎么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什么程度算是侵害,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这一条法律的修改,肯定是一个进步,但是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   (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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