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更新时间:2018-05-22 11:34: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不管在哪里,工伤保险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那么,在上海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从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的工伤人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和促进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以下称《试行意见》)已正式实施。

  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

  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康复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人员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根据《试行意见》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中,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对象。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兼顾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鉴委)提供相关材料,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区县劳鉴委受理初审后报市劳鉴委,市劳鉴委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依据国家《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进行确认。

  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工伤康复对象完成工伤康复计划,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康复应前往定点机构

  《试行意见》所称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是指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工伤康复对象入院,并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制订工伤康复计划,并按计划为工伤康复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做好工伤康复对象康复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此外,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违反试行意见等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相关协议的,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可解除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不再作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以上内容就是上海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范围,希望可以帮到在上海工作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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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工伤是哪些费用可以由保险基金支付?
你好,具体的范围可以询问当地的工伤保险部门。
请问什么是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由谁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交通费、食宿费不是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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