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有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首先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夫妻关系间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调解无效是指经调解后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双方同意和好的协议,又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离婚的协议,这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并非“确已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应当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婚姻法》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当然也有个别的例外,如一方被宣告失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