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者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当月或当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然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环保部门将排污者签收的通知书传送给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再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