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指已有亲缘关系的双方再结姻缘之好或重叠交互为婚姻。《史记·秦本纪》:“ 申骆 重婚, 西戎 皆服。”《左传·隐公十一年》“如旧昬媾” 晋 杜预 注:“重昬曰媾。” 孔颖达疏:“媾与昬同文,故先儒皆以为重昬曰媾。”
重新婚配,再次结婚。元 无名氏 《隔江斗智》第一折:“我当替你别选高门,重婚俊杰,也不误你一世。” 元 柯丹丘 《荆钗记·大逼》:“他那里重婚,我这里改嫁。” 清 李渔 《慎鸾交·造端》:“一旦怜新弃旧,逼使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