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驳回理由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委托有经验的商标事务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商标驳回之后,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获得救济。
法律格言有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法律既然给申请人以申请的权利,就应该在该权利未获支持的时候给予救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原商标之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核准原商标注册或者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