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目前有权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中驰名商标是中国为相关公众公布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此看到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即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