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是否有权分摊共同海损金额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1: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和他方分摊共同海损,以减轻自己责任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这条规定源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该规则中的规则D规定: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亦不影响在共同海损中进行分摊的权利;但这不应妨碍就此项过失向过失方可能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该过失方可能具有的任何抗辩。

  根据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在尚未确定承运人有无免责过失的情况下,前提是先分摊,只有在分摊以后,分摊方才有权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亦有权抗辩,即使分摊方在分摊前已经提出赔偿请求,只要承运人是否可免责的过失尚未确定,承运人仍有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分摊方必须先予分摊。规则D所指的抗辩是承运人对分摊方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抗辩,并非是分摊方对承运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的抗辩。《海商法》第197条虽然文字上与规则D有所不同,但原意应该一致。因此,在未确定承运人有无过失的情况下,分摊方对承运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是不能进行抗辩的。

  此外,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章节并不调整过失问题,即当事人之间就过失问题提出的索赔或抗辩不属于共同海损的内容,只能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条款而提出,属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容,并受《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文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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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应按照其所在区段适用的法律加以确认。 比如如果区段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缔结国,则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责任限额也依该公约规定;若区段所在国为我国,则适用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46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区别
要看货运合同。一般都 是规定了逾期交货的责任。你的损失要看到底是由于承运人违约造成的还是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是承担货物灭失、损毁或延迟交付的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船发生事故后,甲方能否共同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渔船没有过户发生事故,可以向甲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