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过户交易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到买方名下。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资料:
如果卖方拒绝履行该项义务,则要承担《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违约责任。这个违约责任可能是“逾期违约金”、“单方解除权”和“总房价20%的赔偿金”。律师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对权利交付做出这样的约定“若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书面材料、相关证明不齐或税费不足导致双方之间无法共同办理产权转让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手续,则该过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或第十条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为以上原因造成纠纷。
在房价上涨的行情里,卖方往往以多种理由阻挠合同的继续履行,比如说拒绝承担税费、迟延提供房产交易需要的材料和相关证明,要求第三方出具承诺等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已经生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拒绝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已经违反了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要承担合同第十条的逾期权利交付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