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主要有以下7种,作者的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复制权依作品表现形式不同而分为三种:一是以图书、报刊等印刷品的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出版权;二是以唱片,磁带等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音像录制权,三是使用临摹、照相、雕刻等方法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复制权。
2、发行权,即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3、展览权。即公开展出尚未发表的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4、上演权。即通过朗诵,演唱、演奏、舞蹈等现场演出的形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5、播放权。即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创作作品的权利。
6、电影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影片并放映的权利。
7、演绎权。即改变创作作品的语言表现形式或其他表现形式的权利,具体讲有两种,一是根据已有的作品用不同的形式编写成新的作品,即改编权;二是将某一语种的作品用另外的语种译成新的作品,即翻译权。
著作财产权主要有以上7种。在我国流行的著作权理论中,著作财产权同一般财产所有权相类似,既可以由作者本人享有,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赠与,由他人行使。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作者创作出作品以后,一般不可能自己出版、公演,摄片等,而只是向他人(多为具有使用作品职能的单位或社会组织)转让上述部分权利,或是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在一定时期内行使有关权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行使这些权利,应根据国家规定向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支付报酬。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所取得的报酬,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收入,它主要不是由作者付出的劳动来决定,而是由作品的质量和社会对作品的承认和需求来决定。作品被利用的形式和次数越多,作者获得的报酬也就越多。著作权法承认和保护作者的这种财产权利,并把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所取得报酬称为著作权使用费,而不叫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