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1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夫妻双方年收入之和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三)无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可以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另外,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均可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办提出申请: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