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正确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不仅可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宪法、刑法以及立法解释的规定,读职罪主体是指除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员。具体应当包括:
( l )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2 )在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3 )在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4 )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5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名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实为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工作人员;
( 6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7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包括法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即国家工作人员中除代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事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