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性财产保全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民诉法93条——查封、扣押、冻结、限制支取被告到期应得收益(民诉法解释104条)、变卖不易保存物品保存价款(民诉法解释99条)
2、诉讼财产保全——民诉法92条——查封、扣押、冻结、限制支取被告到期应得收益(民诉法解释104条)、变卖不易保存物品保存价款(民诉法解释99条)
3、一审判决后,二审接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报送二审法院。(民诉法解释103条)
4、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作出裁定不得对本案被告清偿,第三人要求偿付的,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民诉法解释105条)
注意该措施不得对第三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
5、因管辖争议,案件移送后,财产保全的裁定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法释199829号)
6、法院判决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第三条)
7、诉讼前、诉讼中、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第四条)
8、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12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超过24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
9、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续封不超过规定期限的二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
10、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它法院可以轮侯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
1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足以清偿债权额和执行费用为限,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一条)
1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效力该财产的替代物和赔偿款,但必须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替代物和赔偿款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四条)
13、对被执行人的第三人到期债权可进行强制执行(法释199815号61条——69条)
14、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法释199815号76条——83条)
15、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判决裁定的认定(民诉法解释123条和(法释199815号97条——101条)————后果拘传、罚款或拘留。
二、实体性保护承包人权利的措施。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69)
2、代位权(合同法73)
3、撤消权(合同法74——75)
4、抵消——法定抵消、协议抵消(合同法99、100)
5、提存(合同法101、102、103、104)
6、合同解除(合同法93、94、95、96和法释200414号第八、九条)
7、法定抵押权286条(合同法286)
8、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
9、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法64、65)
10、债的转让——债权转让、债务转让
11、债权转收益权
12、债权转股权
13、申请破产,转破产债权。
14、重视前期评审,打好签约基础;争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掌握履约主动权;严格签约管理,把好签约质量关;注重履约管理——保证质量、工期;行使抗辩权,促进合同履行;注重签证和关注索赔,强化权利意识;重视中间结算,及时结清进度款;严格竣工程序,按时提出竣工结算;紧追不舍,用足各种清欠手段。(九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