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出租屋的业主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烦心事,无论催了多少遍,不诚信的承租人总以种种理由搪塞,迟延支付租金或不交租金。那么对承租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如何来处理呢? 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租金催告函怎么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承租人拒交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而出租人决定与其解除租赁合同,首先需要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且要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便是出租人的“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通知义务。通知的形式有很多种:电话通知、上门口头通知、传真通知、以邮寄的形式信函书面通知或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告通知等等。但律师认为通过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等邮寄信函通知方式或通过媒体公告通知方式比较稳妥。因为这两种通知方式通知的时间和内容等证据容易收集和固定。只要保存好寄信人存根联、或刊登公告当天的报纸即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邮寄方式通知,一定要在特快专递邮寄物品栏内注明信函内容,如“催收租金通知书”等字样。总而言之,这方面的证据越详细、具体越好,免得承租人以出租人从未通知其交纳租金为借口,拖延时间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拒绝解除租赁合同,使出租人的租金损失进一步扩大。
完成上述“通知限期支付租金”义务后,承租人仍逾期不支付的,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同样,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后,也要通过前面所述的方式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租赁期内,房主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即使是租赁期满,或租赁期内房主依法具有收回住房的理由,也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收回住房。收回住房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必要的觅屋迁让时间。承租人在得到通知后,须积极寻找房源,及时搬迁。双方当事人若不能就收回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出租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