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0-10-20 17:44: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损害赔偿事件有增无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一大类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系此类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值得研究与探讨的法律专题。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分析。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2013年10月26日,患者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青岛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医师诊断后建议住院治疗,但未能查明病因。住院期间,患者胃部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失血过多死亡。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存在重大误诊行为且未及时施救致使患者死亡,院方声称处理得当,并无过错。后经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确认患者李某某部分器官存在不同程度病变。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院方的过错参与度为30%-40%。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院方承担35%过错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系较具代表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其中的些许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案例分析】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之法律定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概念给予明确定义,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则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释义也不尽相同。

  笔者以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多为财产损失赔偿,也有精神损害赔偿。其中,“过错医疗行为”,既包括医疗事故,也包括非属医疗事故的其他过错医疗行为。

  另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已对“医疗事故”做了明确定义,即: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院方在对李某某上消化道出血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对消化道持续性出血针对性诊疗措施不足,对出血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抗休克措施不到位,安定的使用不规范等医疗过失行为,致使李某某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最佳救治机会,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的诊疗行为非属医疗事故范畴。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之规定,可知,《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兼过错推定原则且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

  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所折射的归责原则,似乎有些差异,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实际上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三、医疗损害赔偿之鉴定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程序因案件类型不同,鉴定程序也有所差异。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一律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类鉴定通常是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而对于非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则需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进行鉴定。

  值得一提的是,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其鉴定的公正性多受质疑,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也会被削弱,患者或其家属无法信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已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普遍现象。

  四、医疗损害赔偿之过错参与度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内容通常会涉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过错参与度等。所谓“过错参与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实务中,法院大多会按照“过错参与度”的确认比例进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笔者以为,过错参与度并非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部门关于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是就医学领域依据医学文献和经验常识,对医院责任作出的鉴定结论,仅系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考虑因素之一;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确认,法院应从法律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规则、司法平衡等方面进而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最终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2、过错参与度评定尚属学理性探讨内容,仅为学术性意见,并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以过错参与度的评定作为确认赔偿标准的依据,有损法律的权威性理念,更何况我国法律并未确立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的评定可做为案件评判标准。

  本案中,院方存在重大误诊行为且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法院仅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确认的过错参与度而确立院方承担35%的过失赔偿责任,笔者以为法院处理方式欠妥,院方过失应高于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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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此次治疗前于国外医院治疗肿瘤时支付的巨额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系患者治疗原发疾病而支出的费用,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2)医疗费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继续治疗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实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要求患方提供原始的票据凭证并据此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4条的规定,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因此,应对患方提供的票据加以严格的审查。  (3)继续治疗费的计算。该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该费用是指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是二期手术费,也可以是因医疗依赖所产生的必然医疗开支。因此,对于该费用的确定,不能简单根据患方提供的诊断证明或者专家建议,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且评估时应该考虑患者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准。《条例》在第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例如,在著名的湖北“龙凤胎案”中,双胞胎患儿的237万元后续康复治疗费即是通过法医鉴定加以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及项目的规定,因而使该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例如,肿瘤病人化疗药物的选择应按国内普通化疗药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而不应按进口同类药物计算。  另外,继续治疗费的计算之所以重要,还在于该部分费用往往在医疗事故全部赔偿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湖北“龙凤胎案”终审判决290余万的赔偿额中,后续康复治疗费约占赔偿总额的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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