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果要离婚的,往往容易产生一个夫妻的债务纠纷,对于夫妻债务纠纷来说,夫妻债务纠纷往往是由于对债务的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纠纷,那么对于夫妻债务纠纷来说,它适用哪些法律呢?该怎么样解决债务纠纷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夫妻债务纠纷适用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确立了“共债共签”规则。该规则来源于意思自治的民法法理,即未经民事主体同意不得为其设立法律上的负担或处分其权利。从更深层次来说,该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基本尊重。婚姻的历史发展呈现一个基本趋势,即从“夫妻捆绑主义”到夫妻各自平等独立但协作的个人主义,婚姻中个体的意志与人格应获得尊重。《解释》第一条令夫妻债务问题回归民法基本原理,可谓拨乱反正的重大立法进步。《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而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则既可被视为“共债共签”规则的例外,亦可被理解为另一方的同意系推定可得。它是“共债共签”规则不可或缺的补充。《解释》第三条确立了“共同受益”的夫妻债务识别标准。在无夫妻举债合意时,因客观上共同受益而共同对债务负责,具有合理性。该条其实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意旨一脉相承,只不过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总而言之,《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了民众长久以来的重大关切,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