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起诉阶段办案的期限如下:
1、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2、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