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无故不参加庭审,或者参加庭审后中途离开的,法院可以行使缺席判决的权利。缺席判决后,法院应该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那么,大家清楚哪些是允许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允许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
1、《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