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于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是算比较了解的,但是大家清楚夫妻的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内容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清偿的问题,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共同偿还就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两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一方全部清偿了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内部,就取得向负有连带义务的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说明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吗?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偿还。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需要用夫妻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并无共同财产,夫妻应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有明文规定。但是,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由此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应该就“第三人知道”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