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要设立、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能够对抗任何第三人。那么,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物权依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国外基本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以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能否生效的效力。以德国、瑞士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变动的效果。登记对抗主义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生效,仅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必要充分条件,登记与否不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为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实际上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分割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变动规则,一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对第三人时的规则。
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规则,但也有个别条款采取是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企业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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