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的价值基础和现实依据。那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该条是关于交强险赔付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解决投保人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即投保人只要不是本车的车上人员,都可以成为交强险的第三者,依法可以获得赔偿。最后一句中“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是指投保人在车上的,不能得到交强险的赔偿。投保人通常是车辆所有人,也可以是管理人,简单点说就是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买保险的人。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那种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只涉及到了部分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对于这样的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故产生的原因没有争议的话,其实完全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不是一定要报警处理的。毕竟报警处理,还是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而本身事故也不是很严重。另外,针对这类事故,要是报警的话,其实也是可以进行快速处理的。实际怎么处理,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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