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

更新时间:2020-08-04 15: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的价值基础和现实依据。那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该条是关于交强险赔付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解决投保人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即投保人只要不是本车的车上人员,都可以成为交强险的第三者,依法可以获得赔偿。最后一句中“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是指投保人在车上的,不能得到交强险的赔偿。投保人通常是车辆所有人,也可以是管理人,简单点说就是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买保险的人。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那种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只涉及到了部分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对于这样的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故产生的原因没有争议的话,其实完全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不是一定要报警处理的。毕竟报警处理,还是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而本身事故也不是很严重。另外,针对这类事故,要是报警的话,其实也是可以进行快速处理的。实际怎么处理,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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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需要,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17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的范围是什么: 1、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道口; 2、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是指虽在工厂、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但不必经过该单位的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就能自由出入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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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时候,交警可以告知当事人起诉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调解不成功的,交警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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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鸣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车外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照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八)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进入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三)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五)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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