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商标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当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别人侵权了的话,应该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侵权商标混淆的判断原则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如何办理委托公证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商标混淆的判断原则
按照商标法理,是否会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只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就可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而没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没有构成商标侵权。混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及相关信息发生错误认识。然而,混淆本身又是一个难题,它需要借助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命题,其重要作用首先体现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商标申请、异议、评审无不围绕着这两大要素展开。商标注册采取分类申请的原则,设立这一原则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在标识和对象上过于接近而导致混淆,更为深远的目的是在分工日渐细化的市场背景下优化商标资源的配置。我们看到,在分类注册申请原则的制度下,存在着大量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标,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也未引起竞争秩序的混乱,原因就在于这些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是不同类别的。也就是说,商标近似是以商品类似为前提的,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首先考虑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是否有相似性。在商标注册阶段,一般而言申请注册的标志未经过市场的实际使用,因此是否足以防止混淆便通过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进行推定,标志本身的构成、标志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标志与在先商标的关系,当然地成为审查的重点,某一标志只要不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就直接推定其具备显著特征,可以获得注册。
在商标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律的职能是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制止混淆。判断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相关标志以及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标志的注册情况、标志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对商标和商品的认知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从人类的认知规律来看,音、形、义近似的符号在相同语境之下容易产生混淆,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商标法干脆将认定混淆的标准直接规定为“商品类似并商标近似”。我国商标法第52条即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加强了“相似性”在判断混淆中的作用,其优点是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和商品类似与否来认定侵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缺点则在于直接以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作为判定侵权的标准不合法理,可能导致误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共九种情况。关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相同是指两商标相比几乎无差别。总之引起或可能引起误认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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