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制订,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很好地鼓动了有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数量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络著作权侵权数量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三种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提供者,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常发生,目前我国也正在加强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那么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三种情况是什么呢?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三种情况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三种情况如下:第一种,以纸质媒体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对网络的侵权,即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第二种,网络对网络的侵权,即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网络对网络的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特别是有些商业站点,缺乏信息资源,未经授权大量摘抄新闻媒体的网络版信息,已引起许多网上媒体的关注;第三种,网络对传统媒体的侵权,即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三种情况大致为以上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根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网络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网络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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