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范围

更新时间:2020-07-16 14:09: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如今,银行针对用户贷款的规定越来越严苛,许多信用不好或者经济状况不佳的用户在银行是没有资格贷款的。于是,便有很多急着贷款的用户去找身边满足银行条件的亲朋好友或者自己拥有的财产来抵押担保自己的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那么,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担保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以《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准。

  (1)主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它既是抵押担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如金钱债权,劳务债权,给付债权等。

  (2)利息为由主债权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均无不可,只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最好登记清楚。利息系主债权的自然延伸,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3)违约金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是主债权遭受损害时的转化形态,自然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4)损害赔偿金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在法律未规定违约金和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虽规定或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为主债权的转化形态,当然应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应该指出,我国未来的立法把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金的预定,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本质上为同一之物,那时,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不会既包括违约金,同时也含有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实行时的申请费用和变卖(包括拍卖)抵押物的费用。抵押权实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就应由债务人负担。在抵押关系上表现为这笔费用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的特征

  (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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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往往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除主债权外的其他附随债权尚未发生,亦无法确定出具体的数额,因此抵押登记中所记载的被担保的债权金额,仅为债权本金。 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的规定,判令抵押权人仅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是什么?担保范围又是什么?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可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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