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权益的司法救济,我国有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大诉讼法,在行政案件当中还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那么,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是怎样的?以下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4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为某区区长,内件品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征地批文)。2018年8月15日,上述信件显示被他人代收。
2018年9月17日,因未收到信息公开答复,胡某清提起行政复议。另查明,某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一直未收到胡某清的申请书,直至复议期间,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某区人民政府的原法制机构收到胡某清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2018年9月19日,某区人民政府对胡某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2018 ]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胡某清。2018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2018 ]21-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对[2018 ]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进行更正,并于2018年9月28日送达申请人。
台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例评析】
超期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申请人所寄邮件的邮政特快专递单上内件品名栏已载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签收人为区长个人,但其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签收行为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收到了该申请。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应及时流转,但已过一个多月都未进行流转,因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转送,导致其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未能及时作出回复,故被申请人因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但显属超期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法律延伸】
1. 关于信息公开答复期限问题。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信件,信件外若载明“信息公开申请书”等字样,该信件被签收后,应视为行政机关已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但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起算点,应以该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际收到转送的申请书之日或者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并以此计算相关答复期限。
2.因内部原因,行政机关仍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及时按照相应的工作流程作出流转。因转送属于内部行为,行政机关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转送,导致其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未能及时作出回复,据此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执法要旨】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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