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是否必须评估

更新时间:2020-05-12 10:03: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国《公司法》所确复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技术入股是否必须评估?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技术入股是否必须评估

  技术入股一般情况下是要经过评估的。

  但是未经评自估但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作为出资。

  如果出资后经查该数额知与实际数额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资额或者补足。

  合伙和有限公司道股份公司的区别主要是责任限额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以注资额为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合理的估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出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的临时帐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应就其所认购的股份足额交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或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就丧失了对于该财产的所有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权。而公司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就享有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于这部分资金来源,公司是不需要返还的,只是当公司盈利时,需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共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一、其中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等。再者,实物必须是可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设立担保的财产和租赁的不动产不得作为实物出资。三者,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当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有有关机关验证(验证有会计师事务所做)。

  二、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股东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出资时评估作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心责任公司做),不得高估低估,并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办妥转让手续。出资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满足两个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出让所得,不包含划拨取得的。

  2、未设权利负担,如抵押。

  步骤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成立后将其交给公司,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四、其他。

  1、债权出资。包括设立时的债权出资(有争议)和公司设立后,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即债转股,法律支持。

  2、股权出资。

  3、劳务出资。《公司法》禁止,《合伙企业法》支持。

  4、借款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并无禁止性的规定,然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禁止情况: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担保的财产等作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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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