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那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例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例
陈某某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陕0113刑初219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无业。2014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13日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安龙斌、祝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于2012年9月、2013年6月代理其妻子牛某在中国
银行西安大雁塔北广场支行存款4万某、1.5万某、4.9万某、2万某,并取得相应银行存单。后因陈某某急于用钱,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先后到银行支取上述四笔存款。其间,为了不让牛某发现上述存款已被支取,陈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并委托其比照1.5万某的银行存单照片伪造一张6万某的假存单,后又委托制假证人员某之前伪造的6万某银行存单照片再伪造一张6.9万某的假存单,之后陈某某将两张假存单放在家里。2014年9月11日、12日,牛某及其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持二张伪造的银行存单到中国
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经鉴定,二张伪造的银行存单中所盖业务专用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与原文件印文均不同一。同年9月12日陈某某在家人劝说下投案。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建议对陈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于2012年9月、2013年6月代理其妻子牛某在中国
银行西安大雁塔北广场支行存款4万某、1.5万某、4.9万某、2万某,并取得相应银行存单。后因陈某某急于用钱,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先后到银行支取上述四笔存款。其间,为了不让牛某发现上述存款已被支取,陈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并委托其比照银行存单伪造一张6万某的假存单,后又委托制假证人员某之前伪造的6万某银行存单照片再伪造一张6.9万某的假存单,之后陈某某将两张假存单放在家里。2014年9月11日、12日,牛某及其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持二张伪造的银行存单到中国
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经鉴定,二张伪造的银行存单中所盖业务专用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与原文件印文均不同一。同年9月12日陈某某在家人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中国
银行印鉴、中国
银行存款凭条和存单复印件、伪造的银行存单等书证;证人王某、姚某、牛某、陈某某、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指使他人伪造银行存单二张,总面额为12.9万某,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陈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案发原因及其后果,对陈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五万某(已缴纳三万某,下余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伪造的中国
银行储蓄存单二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
人民陪审员
肖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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