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力,但是正当防卫有自己的限度条件。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日下午7时许,因之前李某辉与杨某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李某辉认为是杨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挑衅,故李某辉和李某庆将被告人李某某叫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世纪工业区xx百货门口与被害人李保某以及李某庆、史某某一起协商解决矛盾,被告人李某某到了xx百货门口后坐在被害人李保某的身旁,被害人李保某随即用右手勒住被告人李某某的脖子,同时左手用饮料瓶打被告人李某某的头部,并压低被告人李某某头部用膝盖顶被告人李某某的下颌,被告人李某某挣扎中掏出身上携带的水果刀捅向被害人李保某,见被害人李保某被捅伤,李某庆、史某某两人过去帮忙殴打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便用刀再次捅向被害人李保某,并致被害人李保某受伤倒地后逃跑,被害人李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保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刑事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自卫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律师点评】
本案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人身遭到不法侵害时为防卫自已免受伤害而持刀伤害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一)定罪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二)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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