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对于刑事犯罪都是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定的。那么,伪造公文罪案例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公文罪案例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潘崇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潘崇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工商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崇明系全椒县崇明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明米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7月,被告人潘崇明在崇明米某申报2014年粮食现代物流项目中央基建投资专项资金过程中,伪造加盖全椒县城乡建设局印文的(地字第2013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11241307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加盖全椒县环境保护局印文的(全环评[2014]44号)《关于崇明米某50万吨散粮中转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等文件,委托滁州市工程咨询院编制《崇明米某50万吨散粮中转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015年1月,崇明米某申报50万吨散粮中转库建设项目资金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取得项目资金400万元。经鉴定,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全椒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与全椒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关于崇明米某50万吨散粮中转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全椒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与全椒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另查明:崇明米某于2016年10月27日上缴项目补贴资金400万元至滁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崇明在全椒县崇明米某有限公司申报国家项目资金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依法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潘崇明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崇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崇明米某积极上缴项目补贴资金40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崇明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将项目补助资金退还给国家,被告人依据伪造公文所申报反映的仓库等建筑物,事实上是客观存在的”等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人提出的“建议法院单处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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