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肇事后,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在现场抢救伤员,同时等待交警部门的到来。但现实中有的人惧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一般是需要驾驶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有错过的,也是可以适当的减轻驾驶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责任。那么,肇事逃逸判缓刑吗?肇事逃逸判缓刑案例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案例分析
2016年8月1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颜某驾驶皖K×××××小型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和县倪邱集镇苏果超市门前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刘某甲撞伤,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颜某驾车逃逸。经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太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8月18日,颜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太和县公安局倪邱派出所投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颜某及其家人与刘某家人、刘某甲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家人及刘某甲出具谅解书,要求对颜某从轻处罚。
经太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颜某社区影响评估,颜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二、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颜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颜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综上可对颜某从轻处罚。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太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载明,本案案发后后即有人拨打报警电话,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系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非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经太和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对颜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最终判决: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颜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未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最终刘某死亡,能否认定为颜某的行为系“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而本案中,经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交通肇事后抢救无效死亡,而非逃逸导致的被害人未及时得到救助死亡,所以最终在量刑上,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获得缓刑,就等同于获得了暂免三年牢狱的自由。
但如果本案被害人系因延误救治导致死亡,案件结果将会是另外一个走向,被告人将会被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即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无法获得缓刑机会,那么被告人面对的将会是三年的牢狱。
最后,再次提醒,如果周边有朋友碰上了交通事故,切记不要逃逸!及时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只要驾驶人积极送医、主动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就有很大可能获得缓刑,从而可以因此避免“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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