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房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更新时间:2020-03-09 11:56: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有的赠与协议是经过公正的。那么,公证的房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证的房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案情简介:

  原告张-伟(化名)与被告王-玲(化名)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一、原告于登记结婚之前在某小区购买房产一份,全部购房款约为二十六万七千元,除首付款外,其余房款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同时以该房作抵押;二、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待全部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登记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共同所有。双方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11月,被告私自开走原告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汽车一辆,并拉走家中所有家电、家具、家纺等物品。2014年12月16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其主张双方已就涉案房屋作过公证,公证是不可撤销的,故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原告主张,其对房屋权属一半的赠与是基于婚姻,婚姻不能持续,当然要撤回赠与,原告仅同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数额进行分割。

  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公证的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在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不受是否公证的约束。

  法律分析:

  一、原、被告仅对未生效的物权约定进行了公证。涉案房屋购买于当事人双方结婚前,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在登记结婚后,与被告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为共同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在未来还贷完结后,将房产证变更为共同所有。以上约定中,涉及的婚前财产部分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即基于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事实,原告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一半;涉及的房屋未还贷款亦是基于婚姻,双方愿意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并在还贷完结后对房产证进行变更登记。双方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上虽有上述约定,但并未在公证前将房产证进行变更登记,不动产物权未完成转移,因此,原、被告只是对未生效的物权约定进行了公证。

  二、法律对赠与合同“但书”条款的巧妙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作出了赠与人可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一般性规定,紧接着第二款“但书”规定了三种不适用前款规定的情形,经过公证的合同也包括在内。合同法第192条又规定了三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92条并未规定“但书”条款,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赠与合同就是绝对可撤销的,赠与人不受其他条件的约束,自然也不受赠与合同是否公证的约束。现因被告带走未经权属确认的财产,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被告的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导火线;加之被告对本来基于婚姻关系应尽的义务也因婚姻关系破裂而不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撤回婚前财产的赠与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的考虑。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不能持续,故原、被告约定婚后共同还贷的基础不复存在,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还贷也不存在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婚姻是两情相悦的结果,是基于爱情的最终收获,并不是获利或牟利的途径。法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需要维护道德最低要求,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在裁判时不能超出公众感情预期、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否则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故对于被告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已经公证不可撤销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本案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最终作出了准许离婚的判决,对于争议房屋,判决归原告所有,原告须于10日内给付被告婚内共同还贷财产折价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按照判决内容自动履行。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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