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既遂标准

更新时间:2020-01-15 17:16: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是一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非法拘禁罪来说,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罪名,非法拘禁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种行为。那么,非法拘禁罪既遂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拘禁罪既遂标准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

  二、非法拘禁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注意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等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罪,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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